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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与安全:责任与标准并重
时间:2012/3/23 13:41:48 作者:清 浏览次数:289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因为3.15,每年的3月都似一个集会。在这里,消费者集中对上一年度的消费侵权遭遇进行声讨。似乎也只有这个时候,大家的权益才能得到声张和维护,因为3月里能够站出来说话、调查、拍板的政府、协会等机构才会如神仙般现身说法。

  面对今年消费与安全的话题,小编在赶舆论热潮之余,只想再一次无奈的呼吁,消费与安全,责任与标准并重!

 

●消费与安全:需完善的标准来护航!

  “消费与安全”,这是2012年中国消费者协会为“3•15”定出的主题词。它具体解释为: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提供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有消费者放心消费,才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提及消费安全,标准之源应追溯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知道消费者安全权是“消法”保障消费者的“九项权利”之首,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只有在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消费活动,所以安全权是消费者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也就是说,如若没有安全的根基,那么知情等其他权益都只不过是浮云。

  然而,现实中在与民生关系最重要的商品和服务方面,如住房、医药、汽车、家电、家居、旅游、金融、保险等等,似乎都不太安全。人身安全方面,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添加剂泛滥,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在财产安全方面,不但网购、团购等新兴消费模式投诉猛增,就连以往被认为可以绝对信赖的银行也存在侵权行为,相信从银行ATM机上取到假钞已不是新闻。追根究底这每一个问题背后都有标准之失。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市场细化的管理条例、规定,从2004年10月便已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到新近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这些法律、标准被现实利益的架空足以说明法律体制的不完善,有原则性法规却无细化具体的标准执行,让市场不法行为有漏洞可钻。再加上标准执法不给力,市场监管不严,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显而易见。

  正如同业内专家所说,“只有完善的条例,没有法,是中国很多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感到困惑和无奈的根源所在。”在目前的市场消费格局下,行业真正需要的是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及监管、运行的法规制度和执行标准,充分捍卫市场产品的质量安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具体而言,建立汽车产品召回的法律制度、加强保障房、公租房的申请、监管环节,加大食品违法成本……,一切实际的需求都迫在眉睫。

  此外,“非媒体曝光便不见监管”的社会异象足以让作为市场监管者的政府警惕,只有改变过去不积极作为安于现状的行政作风,完善内部监管工作制度和行为,积极的强化对商品和服务的重点监督,把涉及消费量大、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易受侵害、消费者投诉反映问题集中的商品品种和服务领域作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才能让法规、标准这一公众守望之法切实的运转。只有这样,才能逼迫提高企业的责任意识和管理细化,建立对消费者的赔偿机制,才能从更大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与安全:社会公信需要责任!

  据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数据,2003年以来,消费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从35.8%逐年增加到2010年的52.5%,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第一大动力。然而,面对GDP增幅限速的历史需求,除了从转变经济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宏观层面考虑,安全本身也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也就是说,只有消费者放心消费,才能促进经济社会进一步的发展。

  既然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提供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此重要,那么消费者的公信则需要用社会各方面的责任来换取!

  其实消费安全问题并非我国所遇到的“非常情况”,美国、日本在进入大工业化食品生产之初,也曾经历过一段非常不光彩的历史。美国通过监管机构专门化和细化,将食品监管的权责明晰化。日本也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食品安全专管机构,单就国家食品安全法就先后修改了20多次。通过制度的完善,日本逐渐明确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食品业界乃至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与此相较,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维权渠道不畅通,导致市场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作为监管者的政府都缺乏必要的社会责任,任凭社会诚信道德素质滑坡。

  社会诚信缺失,不仅仅是生产力不完全发展之历史限制,更是社会监管体制和诚信缺失的纵容。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以及社会金钱利益因素的诱惑,使得只要有空子商家就逃避责任,罔顾消费者的权益。加上目前国内消费维权的惩处力度不够,其违法成本尚不足以令不法厂商与玩忽职守的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望而却步,如何能从外力上迫使生产经营者履行保障消费安全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切实的保护消费者的安全?

  因此,社会生产、消费的任何一方都应明晰责任,抵抗利益诱惑下的道德沦丧,才有“消费安全”。首先,通过立法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明晰社会生产、消费各环节主导方应有的权责和违法成本;其次,政府要秉承“消费安全至上”的理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以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为应有之责,各方面协调合作,通过相关改革和制度完善杜绝市场监管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疏漏;再次,行业协会自律,不应成为为某些会员企业牟取私利的工具,在制定行业标准时欺瞒甚至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最后,企业要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才是其生存的基本法则,保证市场消费安全才是应有之责。

  此外,对社会中的任何一员,编者想说,有位哲人曾说,“人性向恶需要突破两道防线,即道德和法律。道德约束群体,法律制裁特例,当社会道德彻底沦丧以后,法律就会变得相当脆弱。纵然死刑再保留一万年,又能吓倒几个人?”确实,要保证“消费安全”,需要依法打击相关责任人,不能让法条成为摆设。但面对假冒伪劣商品这座“冰山”下众多底层人群,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自觉的坚守责任,抵抗道德沦丧。如果人人都认为“我只是个普通人,我无能为力;我也要吃饭,我只能服从”,那么“消费安全”就崩溃。因此,面对公共安全时,公民有责任和义务“挺身而出”。

 

  最后,编者要说,在侵权方式多样化和侵权手段技术化的当下,如何保证消费者的利益,应该是政府、司法、市场三方需要共同思考的问题。只有通过法规、标准对社会各方责任的明晰,营造公信的商业环境,才能保证消费者“消费与安全”的至上权利。只有规范、透明的市场行为及监管,才能真正抵制利益侵蚀,才能真正改变消费者在与商家博弈中的不利地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消费安全”重新回到社会之中,从此社会公信才得以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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