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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弃征中国钢车轮“双反”税
时间:2012/6/20 8:49:52 作者:邢梦宇 浏览次数:11015 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近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对华钢车轮“双反”案终裁结果:6位委员一致投票认定中国输美钢车轮未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将不对中国产品采取任何措施。

  至此,这个历时一年之久,历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裁继续调查,美国商务部较高的初裁和终裁税率的案件,最终以中方胜诉结案。
 
  “在中美贸易摩擦日趋激烈背景下,此案的胜利来之不易。中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高度重视本案,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机电商会)联合中汽协车轮委员会,积极组织企业进行无损害抗辩,开拓思路、统筹协调,为此次的胜诉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通过向美调查机构提交详细全面的行业材料,有力证实了中国产业未对美造成损害或存在损害威胁。”机电商会法律部主任刘鹏旭向记者表示。

  替代国产品价格推高倾销幅度

  2011年3月30日,美国钢轮制造商Accuride Corporation、Hayes Lemmerz International, Inc.联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诉,要求对自中国进口的钢制车轮进行“双反”调查。

  2011年10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中钢车轮产品作出反倾销调查初裁,认定中国对美出口钢车轮产品低于正常价值,中国出口企业产品倾销幅度高达110.58%至193.54%,补贴初裁调查认定税率为26.24%至46.59%。

  美国商务部作出这一裁决的理由是,这批由中国企业生产的钢车轮产品以“不公平的低价”进入美国市场,中国相关企业存在倾销行为。

  2012年3月19日,美国商务部作出肯定性终裁,认定中国钢制车轮生产商或出口商在美国市场销售产品时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从44.96%至 193.54%不等。同时,美国商务部还最终裁定中国输美的此类产品接受了25.66%至38.32%不等的补贴。如果裁定结果认定中国产品对美国钢车轮产业造成了损害,那么中国企业就会面临最高为231.86%的高额“双反”税,这几乎将中国钢车轮严密封堵在美国市场之外。

  据了解,本案中,美国商务部选取印尼作为替代国计算涉案产品正常价值。有业内人士表示,实际上,中国对美出口钢车轮企业并不存在倾销行为,造成高额倾销税率的原因主要是印尼生产产品的替代价格过高。

  据刘鹏旭透露,钢车轮“双反”案涉案企业众多,只要在调查期内向美国出口涉案产品的企业都是调查的对象,机电商会方面从立案起就组织生产企业积极应诉,敦促和协助企业配合美国方面提交各种相关信息和数据,有10多家大型生产企业一直在配合着应诉工作,态度十分积极。

  应诉“双反”调查意义重大

  “中国车轮产品出口分别记在7个海关编码之下,钢车轮并没有单独的编码。因此,我们没有涉案产品对美出口额的准确数字。”刘鹏旭说。

  但根据美国商务部的数据,2011年美国从中国进口钢车轮总价值约为8420万美元,2010年约为8040万美元。

  从计算出高额“双反”税到并未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看似作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裁定。对此,刘鹏旭解释道,这并非是美国的自相矛盾之举,而是两个机构平行调查的结果:“美国商务部的职能是接受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并对涉案产品倾销幅度作出测算。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则是对自国外进口的产品是否对该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潜在威胁作出判定。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该案作出肯定性裁定,那么美国商务部就要开始对涉案企业生产的产品征收税率,以抵消其对国内企业造成的冲击。”

  在刘鹏旭看来,本案的胜利意义非同一般,据了解,中国钢车轮“双反”案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今年以来,在调查从中国进口的产品是否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美国相关产业时首次作出否定性裁决的案件,“此案的胜诉为频遭国外贸易救济调查的钢车轮产业带来了希望和信心,证明了只要依靠行业、积极应对,企业是可以得到公正裁决的。同时,此案的胜诉也为中国企业应对美国‘双反’调查提供了宝贵经验,为其他面临贸易救济调查的产业提升了信心。”

  同时,最近一段时间,美国方面对中国产品多次发起“双反”和“337”调查,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

  据悉,本案之前,中国车轮产品已经先后遭受南非、印度、澳大利亚、欧盟的反倾销调查的轮番轰炸。对此,机电商会工作人员呼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并积极应对外国类似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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