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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出台《意见》食品产销都得有身份认证
时间:2017/1/24 11:10:17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868 文章来源:东北新闻网

  1月22日,记者从大连市政府食安办获悉,根据大连市制定的《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今后,在大连辖区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都要有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文件等凭证,以此实现食品来源可追溯,确保“菜篮子”安全。

  实施产地准出的主体为大连市辖区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畜禽屠宰厂等各类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实施产地准出的品种为蔬菜、水果、畜禽产品、食用菌、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的主体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与产地准出的品种一致。

  蔬菜、水果、食用菌等食用农产品凭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进入市场销售。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附具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识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检验标识等证明文件,生猪胴体须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水产品应具有质量安全相关的标识或者产地证明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查验当批次产品相关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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