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English
      热烈祝贺:西安交通大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标准高端论坛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势产业地图首发式于4月15日(校庆日)隆重举行!        国家标准委等部门最新发布《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碳达峰碳中和中外标准数据库》即将上线!
2024 年 3 月
29
星期五
   
  
  
·多语言频道即将开通!
当前位置:首页 - > 热点新闻 -> 国内新闻
私募ABS遇寒流 非标难以延续标准ABS路径
时间:2017/5/22 10:08:31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479 文章来源:中财网

  虽然ABS业务目前进展地热火朝天,但这都有一个前提,即必须是标准化的ABS业务,非标类ABS已经逐渐开始被基金子公司们所抛弃。究其原因,监管对于此类产品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私募ABS早已占据市场

  沪上一家基金子公司副总表示,在经过2016年一系列监管文件发布之后,市场上绝大部分银行私募“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无法通过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发行。

  鑫沅资产指出,公司在资产证券化部成立之初便开始尝试私募ABS业务,私募ABS产品的业务模式、产品结构与银行间CLO、交易所ABS一致,只是在基础资产的挑选标准上较为宽松。

  “银行间私募ABS是银行重要的资产流转工具。不过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则,银行间私募ABS在规范化管理方面很难做到一致性,例如资产筛选、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等,各家机构的执行尺度和要求都不尽相同。”

  嘉实资本也表示,在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领域布局较早,可以回溯到2012年公司筹备阶段,彼时就已经通过某券商产品载体发行了国内第一只基于阿里巴巴小额贷款的循环结构私募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且陆续在消费金融领域开展了私募证券化业务。2014年证券化业务法规颁布后,嘉实资本已成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产品中有个别产品采用不挂牌方式,均因发行人个性化诉求采取该方式,即专项计划不经由交易所审核,仅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私募ABS对应主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场内ABS,是指利用ABS原理操作,但在线下交易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交易的产品。私募ABS与在公募ABS在结构上几乎没有区别,私募ABS主要是银行和交易对手之间直接进行。将存量资产做证券化处理,不仅有资产出表以实现监管考核达标的目的,从盈利角度,也是提高资金周转,撬动资金杠杆的做法。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的规定,如果银行用表外资金对接结构化资产次级,本行的理财不能受让本行的资产。于是,就有银行用所谓“表表外”资金来对接:即银行作为投资顾问,接受其他平台委托贷款,包装成其他平台的固收类理财产品进行出售。

  政策生变 ABS面临清理

  按理说这样的产品应该成为基金子公司争先恐后发行的对象,但是,基金子公司目前已经开始逐渐放弃这块业务。

  上述基金子公司副总表示,银行私募“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的瑕疵和问题是客观的,缺乏外部监管的野蛮生长迟早会对金融体系造成冲击,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严重情况。因此在当前环境下,确实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管和规范。

  “可能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标准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无法满足目前宏观审慎监管思路下银行的合理发展需求,市场发展滞后。因此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一定不是堵,而必须是”以疏代堵“,积极发展标准的资产证券化市场。”

  亦有基金子公司人士表示,前期银行开展这类业务主要是打擦边球,将私募ABS当标准化ABS入账,仅需计提20%的净资本。但前一段时间,银监北京、江苏局明确银行投资私募类ABS的风险权重为100%。对于银行来说,再做的动力也就不大了。

  另外,去年底关于子公司的净资本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私募类ABS要计提0.8%的净资本。如果收费过低,则难以满足股东对资本金回报的要求,如果提高收费,银行也接受不了。

  “除了标准化ABS,还有基金子公司去配合银行做私募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也就是非标ABS,但现在也准备清理了,这种业务后续肯定会急剧萎缩。”

  而沪上一家基金子公司部门总监表示,私募ABS目前在基金子公司方面的发展已经受阻,在监管层对于此类产品进行监管后,备案的难度大大提高,从认购人的角度来看,如果监管层把私募ABS认定为非标业务,投资者的热情会大大降低,“一个备案的私募ABS业务可能也就跟非标信托差不多,之前子公司确实也有做不少这一块,但目前千八的计提基本等同于非标,年化的收费将达到千四至前五,这还是最低收费,叠加之下,私募ABS势必会出现缩水现象。”中国基金报



  国家标准频道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站文章注明“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的,版权均属于国家标准频道(本网站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文章;已经与本网站签署相关授权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文章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家标准频道”。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站注明 “来源:XXX(非国家标准频道)” 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站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邮箱:service@chinagb.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