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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再修改 将严控无组织排放
时间:2017/6/21 10:44:25 作者:董春明 浏览次数:25084 文章来源:慧聪网

    慧聪表面处理网讯: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部决定修改《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同时修改《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都将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6月13日,环保部已经将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以公告形式发布,6月22日前完成意见征集。新的排放标准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在京津冀“2+26”城市区域内的铝矿山、氧化铝厂、电解铝厂、再生铝厂等企业先期执行。

    根据环保部公告(征求意见稿),此次将集中修改钢铁(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矿采选、铁合金)、建材(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砖瓦)、有色(铝、铅锌、铜钴镍、镁钛、锡锑汞、再生铜铝铅锌)、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全面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

    环保部在公告内容说明中解释了修改上述标准的必要性。无组织排放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由于缺乏有效管控方式和管理手段,已成为环境管理的薄弱环节,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散乱污”企业执法监管和综合整治、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和升级改造等造成重要影响。从污染物类型来看,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问题最为突出。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考虑到无组织排放具有瞬发性强、排放不规律、源多且分散等特点,借鉴国外无组织排放管理经验,本次标准修改针对不同行业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以全面提高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水平,增强环境执法可操作性,大幅削减无组织排放,推进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环保部公告(征求意见稿)要求,新建项目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对现有企业给予适当的过渡期,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自2019年1月1日执行。为保障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实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对2017年秋冬阶段污染控制产生效果,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2+26”城市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环保部在《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编制说明中阐述了加强铝工业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必要性。金属矿山及冶炼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严重,由于其无组织排放的环节多且分散、排放不规律等特点,对其治理一直是“老大难”问题。虽然对铝工业制定并实施了严格的排放标准,但标准规定的厂界控制指标对无组织排放管控的有效性较差。为此需要提出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措施管控要求,将无组织排放监控工作由厂界外向厂区内延伸,使得无组织排放管理任务具体化,增强对企业的指导性和环境监管的有效性。

    铝工业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重点为矿山采选、氧化铝生产、电解铝生产等,其次为物料储运环节。在新的《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中,对应铝工业各生产工序无组织排放,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以全面提高铝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水平,增强环境执法可操作性,大幅削减无组织排放,推进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修改单还要求,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此次针对铝厂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增严,加之即将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对正在进行供给侧改革的氧化铝、电解铝工业来说又增加了新的挑战。经历了高速的产能扩张期、跨越到新的高台的铝工业,必须进入新的转型发展期。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环保水平,提升自动化、智能化制造水平是确保铝工业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的两个车轮,也是未来企业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在这一大环境下,哪些企业认识到位、行动到位、投入到位,就越能尽快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先行权,也必然会维护住投资者的长远利益、赢得员工的拥戴、社会的尊重、市场的回报!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5-2010)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增加“4.3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内容如下:

    4.3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4.3.1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3.1.1运输系统

    a)冶炼厂及矿区内粉状物料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

    b)冶炼厂及矿区内大宗物料转移、输送应采取皮带通廊、封闭式皮带输送机或流态化输送等输送方式,皮带通廊应封闭。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或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冶炼厂及选矿厂内运输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移动吸尘等措施。

    d)运输车辆驶离矿区前以及冶炼厂前应冲洗车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4.3.1.2矿山采选

    a)凿岩、爆破采取湿式作业,凿岩机应采用捕尘装置除尘;铲装作业时采取喷雾、洒水抑尘措施;矿井主要入风井巷定期清洗岩壁。

    b)破碎、筛分应在封闭式建筑物内进行。破碎机、筛分机等进出料口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或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矿石堆场应采取防风抑尘网;废石场、排土场、排泥库、尾矿库应采取洒水、喷雾、生物纳膜抑尘或防风抑尘网等抑尘措施。防风抑尘网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

    4.3.1.3冶炼

    a)原煤贮存于封闭式煤场,场内设喷水装置,在煤堆装卸时洒水降尘;不能封闭的应采用防风抑尘网。铝土矿堆场应设置防风抑尘网,防风抑尘网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石灰/石灰石等固态辅料应采用库房贮存。

    b)氧化铝生产原矿浆磨制工序应在封闭厂房内进行。石灰石煅烧炉(窑)、熟料烧成窑等炉窑的加料口、出料口,氢氧化铝焙烧炉出料口,固态原辅料破碎、筛分、石灰卸灰、氧化铝包装工段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密闭抽风收尘设施。受料产尘点采取洒水或喷雾等抑尘措施;或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赤泥堆场应采取边坡覆土种草绿化或洒水等抑尘措施。

    c)电解铝生产工序应在封闭厂房内进行。电解槽运行过程中应保持槽罩无破损、变形;应采用先进电解槽计算机自动控制技术,打壳、阳极效应及电解质和铝水平测定等操作应实现自动化,无需开启槽罩板进行操作;出铝时应开启一扇槽罩,更换阳极时应开启两扇槽罩,捞碳渣、取样分析等应开启一扇槽罩,严格控制开槽操作时间;应保持电解车间地面及电解槽上部结构清洁,不得采用压缩空气吹扫等易产生扬尘的清理措施。氧化铝和氟化盐贮运、电解质破碎等工段产尘处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密闭抽风收尘设施。

    d)铝用炭素生产工序(除回转窑)应在封闭厂房内进行。煅烧窑(炉)的加料口、出料口,沥青融化、生阳极制造、阳极组装和残极破碎等产尘点处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密闭抽风收尘设施。焙烧覆盖填充料添加和炭块清理工段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3.2重点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3.2.1运输系统

    a)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b)运输车辆驶离矿区前以及冶炼厂前应冲洗车轮及车身,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c)冶炼厂及矿区内粉状物料运输,大宗物料转移、输送以及运输道路等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3.2.2矿山采选

    矿山采选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3.2.3冶炼

    a)冶炼原料、辅料等应贮存于封闭库房;原煤应贮存于封闭式煤场,并设喷水装置,在煤堆装卸时洒水降尘。

    b)氧化铝生产、电解铝生产和铝用炭素生产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3.3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3.4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修改单编制说明

    一、行业基本情况

    2016年我国氧化铝建成产能约7500万吨/年、电解铝建成产能约4200.9万吨/年。2016年全球氧化铝总产量为1.1827亿吨,我国氧化铝产量占全球产量的49.46%;2016年全球电解铝总产量为5889万吨,我国电解铝产量占全球产量的54.2%。2016年铝矿采选企业有15家,铝冶炼企业有225家。

    二、铝工业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

    铝矿开采分为露天开采和井下开采,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颗粒物。选矿生产过程中主要产污环节为矿石堆场、废石场和排土场扬尘,矿仓、破碎机、振动筛、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等产生扬尘。

    氧化铝生产过程中产污环节主要为原辅料堆存、运输、转运、备料、熟料中碎、氧化铝贮运、熟料烧成窑、氢氧化铝焙、熔盐加热、石灰炉(窑)等工序;电解铝生产过程中产污环节主要为备料、电解质破碎、阳极组装及残极处理、混合炉、电解槽等工序。主要污染物为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等。

    对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主要采取湿式作业、喷雾、洒水等抑尘措施。矿石堆场、废石场和排土场扬尘采取洒水、喷雾、生物纳膜抑尘或防风抑尘网等抑尘措施;破碎、筛分应在封闭式建筑物内进行,并采取布袋除尘器处理措施。

    对于氧化铝、电解铝、铝用炭素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一般采用袋式除尘器、电除尘器处理;电解烟气采用密闭罩集气、氧化铝吸附干法净化设施。

    三、关于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说明

    (一)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必要性

    金属矿山及冶炼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严重,由于其无组织排放的环节多且分散、排放不规律等特点,对其治理一直是“老大难”问题。虽然对铝工业制定并实施了严格的排放标准,但标准规定的厂界控制指标对无组织排放管控的有效性较差。为此需要提出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措施管控要求,将无组织排放监控工作由厂界外向厂区内延伸,使得无组织排放管理任务具体化,增强对企业的指

    导性和环境监管的有效性。

    (二)无组织排放环节

    铝工业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重点为矿山采选、氧化铝生产、电解铝生产等,其次为物料储运环节,具体如下:

    1.铝矿山

    铝矿露天开采无组织排放源为穿孔扬尘、爆破扬尘、铲装扬尘以及粗碎站扬尘等。铝矿井下开采无组织排放源为凿岩、爆破、铲装等过程产生的扬尘。

    选矿厂无组织排放源主要为矿石堆场、废石场和排土场扬尘,矿仓、破碎机、振动筛、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等产生扬尘。

    2.氧化铝生产

    氧化铝生产无组织排放主要产生于原辅料堆存、备料、熟料中碎、氧化铝贮运、熟料烧成窑、氢氧化铝焙、熔盐加热、石灰炉(窑)等工序以及赤泥堆场。

    3.电解铝生产

    电解铝生产无组织排放主要产生于备料、电解质破碎、阳极组装及残极处理、混合炉、电解槽等工序。

    4.物料运输、装卸、储存

    厂内粉状物料运输、大宗物料转移、输送以及转运点、落料点等会产生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三)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铝工业各生产工序无组织排放及控制措施见下表。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再修改 将严控无组织排放

    (四)一般地区与重点地区控制措施的差异

    对于一般地区,综合考虑《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GB50988-2014)、《铝行业规范条件》、《铝电解废气氟化物和粉尘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33-2013)、《清洁生产标准氧化铝工业》等文件中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管理与控制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对于重点地区,除了执行一般地区控制措施外,还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包括:原料、辅料等应贮存于封闭库房;原煤应贮存于封闭式煤场,场内设喷水装置,在煤堆装卸时洒水降尘。运输车辆驶离矿区前以及冶炼厂前应冲洗车轮及车身。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采用密闭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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