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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给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立标准”
时间:2017/8/25 1:25:01 作者:晓亮 浏览次数:2025 文章来源:苏州日报报业集团

    基层的基本公共服务到底配什么、在哪配、谁来配?23日,苏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李亚平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苏州市“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等。

    根据《苏州市“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苏州市乡镇、街道、建制村、城市社区、自然村、居住小区六种功能单元,将全部明确基本公共服务的功能配置标准,包括服务类别、服务项目、配置标准和配置主体。比如居住小区单元,在公共教育、文化体育、社会服务、市政公用、生活服务等五个方面有标准要求,在托儿所、幼儿园、文化活动中心设置等10类服务项目上,有具体的配置标准要求。

    据了解,苏州市的配置标准相比省标准,有49项做了“标准提高”,占总数的近一半,其他配置标准原则上也不低于省级标准,以体现苏州的发展水平,更好地满足市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

    会议听取了关于《苏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的汇报。《办法》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过罚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办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责任,明确提出失职将严肃追究责任,以此强化责任担当,加大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市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协商办法》。

    《办法》旨在完善苏州市立法体制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办法》提出,立法协商是立法活动的规定动作、必经程序。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百姓切身重大利益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和事项,都应当进行协商。

    会议还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推进企业博士后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办法》提出,苏州市将积极推进博士后管理体系创新,进一步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规模和博士后招收力度。

    会议还审议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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