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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首个!玉环出台河长制标准化实施细则
时间:2018/4/21 10:32:43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1120 文章来源:浙江在线


    为进一步规范化、常态化、精细化落实河长制,4月16日,玉环市率先在全省县市一级制定出台《玉环市“河(湖)长制”标准化实施细则(试行)》。

    该《实施细则》根据《浙江省河长制规定》、《浙江省河长巡查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治水条块和河系治水等本地实际情况,全方位构建河长履职闭环,确保各级河长履职可操作、可评价、可考核、可追责,切实承担起巩固剿劣成果和美丽河湖建设的主体责任。

    根据玉环14个水系相对独立、自成一体特点,增设河系长统筹河系水环境治理提升,构建“县级总河长抓县级河长、河系长,河系长抓乡镇级总河长和河系内县乡级重点河道河长,乡镇级总河长抓乡镇级河长、村级河长”的层级治河体系。

    同时,对照6个层面河长的工作任务,按照“避免交叉重叠”原则,明确每个层面河长总计44条的具体职责,与县镇两级治水办形成联动。

    单列环保、卫计、组织、纪检等27个部门的具体治水相关职责,激活部门治水效能,形成“乡镇部门联动,全市齐抓共管”的治水优环境。

    如明确市委组织部负责动员组织领导干部下基层服务治水,将河长履职情况列为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等;明确市纪委负责协调落实“河长制”实施纪律保障等。

    实行“零距离”河长聘用制,鼓励党员干部和群众担任,协助和监督周边小微水体整治或组织周边水域巡查。首次提出鼓励民兵参与治水宣传、护河等相关工作。

    针对“不按规定巡河、巡河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不处理、处理不了不上报等”较为常见的履职问题,确定7条河长行为准则,如若违反,情节较轻的,给予工作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细则》规定,工作约谈或诫勉谈话可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谈话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市河长制办对相关部门、河道联系部门、乡镇(街道)各项治理任务和各级河长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乡镇河长制办对所在区域内的镇、村级河长及村居各项治理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考核采用定期考核、日常抽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正确履行“河长制”规定职责的,一律给予通报曝光。

    考核结果与乡镇街道、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各责任主体行政负责人实绩挂钩。

    职能部门、河道联系部门、乡镇(街道)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等不正确履职情形导致被上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问责的,视情给予责任人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

    村级班子因主观不作为导致辖区水体被省市曝光、通报的,村级主要领导本届任期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相应扣减村居主要领导绩效报酬补助。

    详细设定河长巡查范围、巡查方式、巡查频率、巡查内容、巡查委托等巡河标准,使河长清楚了解日常巡河工作任务及具体操作内容,确保河长换代不断档。

    如明确要求河长日常巡河要使用“台州河长助手”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巡河时要逐条对照水体气味或者颜色是否异常、举报问题是否整改到位等9条巡查内容具体分析。

    细致规定各级河长在发现问题或者收到下级河长报告问题时的处置流程、时限等要求,完善问题反馈设定。

    如规定乡镇级河长巡河发现问题或收到下级河长报告问题,要在3个工作日内自行处理或通知本级相关单位及时处理,限期反馈。

    超出本级河长职责范围的,以“台州河长助手”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或报告单的形式报告乡镇级总河长,了解跟踪处理结果。

    规范制定河长制交办单、河长制反馈单、河长制报告单等问题发现、处置、反馈表单,明确处理时限及要求,突出交办、签收规范,确保河长巡河治河工作“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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