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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减除标准拟提至5000元/月
时间:2018/6/20 13:18:07 作者:新京报记者 王姝 浏览次数:131205 文章来源:新京报网

 

 
  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此系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修改,除提高起征点外,本次修改还拟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并首次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标准

  1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拟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

  财政部部长刘昆作说明时介绍,草案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刘昆表示,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税率结构优化调整是修法一大亮点。刘昆说,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基础,拟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不变。对经营所得,也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级距,其中最高档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首次增加5项专项附加扣除

  此次修法另一大亮点是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刘昆介绍,草案明确现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刘昆说。

  同时,草案还增加了反避税条款。

  刘昆表示,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 解读

  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个税课税模式升级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个税法修改采取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系个税课税模式的根本性转变。

  改革分类税制解决课税不公

  施正文表示,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目标,时隔5年,本次个税法修改终于启动了“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立法任务,改变了以往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做法,这是我国个税课税模式的根本性转变和升级,向建立现代个税制度迈出了关键性一步。

  据其介绍,现行个税制度为分类所得税制,11项应税所得适用不同税率、扣除方法和计税规则,各类所得不能汇总计税。11项所得的边际税率中,只有工薪所得和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45%、35%的最高边际税率,其他大多数项目按照20%的税率征管。

  施正文认为,上述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适用的差别,造成了“对资本所得征税较轻、对劳动所得征税较重”等问题,加上征管能力不足,也导致一些高收入人群通过用股息所得代替劳务报酬、买人寿保险等方式转换所得类别,甚至用阴阳合同等虚假隐瞒方式避税和逃税。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刘桓也表示,“对资本所得征税较轻、对劳动所得征税较重”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他举例称,一个人月入超过83500元,超过的部分边际税率是45%。同样的收入如果来自股东分红,比如股息红利,只纳20%的所得税。

  施正文表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改革现行分类税制。这也是本次个税法修改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目前,其他国家个税征管一般采用综合税制(如美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如瑞典、日本、韩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是指将部分具有相同特质的收入项目合并,统一按相同税率和扣除规则计算纳税;其他项目继续保持分类征收。由此可有效压缩逃税、避税套利的空间。
  涉税信息共享确保税制落实

  施正文强调,本次修改提出通过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再适当提高个税起征点、增加反映纳税人家庭生计费用支出情况的专项扣除,可促进个税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不过,当前纳税人收入、财产、开支、家庭等涉税信息,分散于银行、证券、公安、民政、不动产登记等不同机构,处于分散、隔离状态。施正文认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增加专项扣除项目,亟待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提供、集中、联网、共享机制,以强化征管能力,确保新税制有效实施。
  
    ■ 追访

  六问第7次个税法修改

  草案设计的个税新规,能否更好地促进个税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减除标准为何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利息、股息等资本所得为何没有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针对本次个税法修改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新京报专访了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

  1 “起征点”为何设为5000元?

  如何看待个税“起征点”提至5000元/月(6万元/年)?2011年以来,不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提高个税起征点,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还有代表建议,个税起征点提高到10000元。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此前个税法修改,起征点针对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本次个税法修改强调的则是“综合与分类结合”,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收入的综合所得,按年而不是按月综合计征,四项收入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6万元/年,因此,继续采用“起征点”这个表述不准确,4项收入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并不是过去的“起征点”,不能与过去的“起征点提高到1万元”等声音进行对比,没有可比性。

  张斌认为,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收入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6万元/年、平均每月5000元,加上专项附加扣除等措施,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基本上满足了各界期待。

  “基本生活费用的需求是确定免征额的原则,所谓的起征点提高到多少合适,这是根据全国情况综合测算出来的,不能跟着感觉走,更不能拍脑袋”,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工资、薪金所得等四项收入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6万元/年,综合考虑了目前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为什么不能调得更高一些呢?因为个税调整也要考虑到国家财政收入等其他因素。而且,草案首次增加了5项专项附加扣除,加上专项附加扣除免征额肯定高于月均5000元。”

  2 资本所得为何未入综合征税?

  此前不少业内人士认为,个税征管存在“对资本所得征税较轻、对劳动所得征税较重”的问题。例如,甲月工资超过10万元,其超过10万元的收入要按照45%的税率缴个税;乙的月收入全部来自利息、股息、红利等资本类收入,即便每月进账也超过10万元,但个税税率仅20%。因此,一些专家建议,应将资本类收入也纳入到综合征税范围。

  根据草案,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的只是4项劳动性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资本所得仍采用现行分类征税方式,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此,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这应该主要是考虑到现在楼市、股市等资本市场还在调整中,我国资本市场还处在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中,资本所得暂时不纳入到综合征税范围比较适合国情。”

  张斌表示,本次修改不会一步完全到位,一次性解决所有问题。草案将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意味着个税征管改革已迈出关键一步。他强调,考虑哪些收入应纳入综合征税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充分考虑国际税收竞争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对一国税制的影响。

  3 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为何不变?

  此前有专家学者认为,现行个税一个主要问题是45%的边际税率比较高。此次草案调整了税率结构,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级距,大幅扩大10%税率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级距,但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

  对于为何保持高税率级距不变,刘剑文认为,本次个税法修改两大目的,一是给中低收入者和中等收入阶层减负;二是更加公平地征税,同时也通过个税手段来促进分配的调节作用。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无疑能更好地为中低收入者和中等收入阶层减负。

  不过,他认为,纳税需要考虑社会承受力和人们心理预期,大部分国家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很少达到45%。“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现在45%的最高税率应该往下调整一下”。

  4 5大专项附加扣除如何计算?

  草案新增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五项专项附加扣除。那么,专项附加扣除如何计算?以租房的“北漂族”为例,其房租支出如何在个税中扣除?

  刘剑文、施正文均表示,个税法对于专项附加扣除仅作原则性规定,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扣除方式需要在修法后的实施细则等配套法规中予以完善。“比如房租具体怎么扣,这是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等配套规定要解决的问题”,刘剑文说,草案提出的五项专项附加扣除,贯彻了十九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精神,分别对应了公民的教育权、居住权、健康权等。

  施正文认为,专项附加扣除是其他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具体怎么扣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会设计一个天花板,设定一个扣除的上限额度。”

  还有网友担心,如果有人虚报子女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借助专项附加扣除逃税、避税该怎么办?

  “实行专项附加扣除确实对我们的征税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当前亟待解决的就是建立涉税信息提供、集中、联网、共享机制。”施正文说。

  5 反避税能否管住“阴阳合同”?

  此次草案也增加了反避税条款: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这一反避税新规,能否有效压缩逃避税空间呢?

  施正文认为,草案新增的反避税条款具有重要意义,“比如有人借助开工作室的方式逃税,有人通过‘阴阳合同’逃税,反避税条款针对的就是这些逃税问题。以‘阴阳合同’为例,按照市场价格,假如甲乙双方的交易价格应该为100万元,可是为了逃税,签订的合同约定价格只有50万元,另外50万元则通过房屋装修等其他方式支付。那么依据反避税条款,税务部门就可以依照‘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要求按照市场价格补征税款,也就是说,合同上即便逃了税,实际征税过程中也要纠正过来。”

  6 对调节收入差距有多大作用?

  个税是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工具。此次草案设计,对于个税发挥调节收入差距,能起到多大促进作用?

  刘剑文、施正文都认为,草案的设计能使个税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例如减除标准提高到5000元,会有更多的中低收入群体被纳入免税范围,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25%的部分所得税率降为10%,这会使得更多工薪阶层劳动所得适用的税率降低;新增5项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税负将更为均衡、合理、公平,更能照顾生活压力较大的特定群体。

  另外,此前也有专家学者建议个税征收应以家庭为单位。此次草案未涉及该建议。张斌、刘剑文表示,早在五六年前,一些专家学者就提出个税按家庭征收的建议,建议缴纳个税可选择单人申报,也可选择夫妻联合申报。不过,当前按家庭征收个税的条件尚不成熟,仍面临一些技术型障碍,“有一些操作层面的问题,比如对于‘家庭’的界定,夫妻关系的认定等等”,刘剑文说。

  ■ 数读

  月收入20000以下税负降幅超50%

  刘剑文认为,月收入3500元至5000元的群体,受益较大。此外,按照草案调整的税率级距,20%以下税率群体受益也比较大。

  按照草案计算,月收入5000元以下(不考虑“三险一金”和专项附加扣除因素)的纳税人将不需要缴纳个税,税负降幅为100%;月收入5000元至20000元的纳税人,税负降幅在50%以上;月收入20000至80000元的纳税人,税负降幅在10%至50%之间;月收入8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税负降幅在10%以内。

  假定“三险一金”扣除2000元,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以月收入1万元为例,现有税制下需缴纳345元个税;改革后个税为90元,降幅超过70%;月入2万元者,现有税制下需缴纳2620元个税;改革后个税为1190元,降幅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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