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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沪市高风险产品将须认证
作者:李晶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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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促进市场发展,培育成熟、理性的合格投资人队伍,上证所于今日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下称《指引》),引导个人投资者树立“买者自负”理念,理性参与投资。

  《指引》要求,对于上证所设立投资资格管理的高风险产品或业务,投资者须通过相关测试或认证,取得相应的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而据上证所相关负责人透露,上证所正在积极探索投资者分类管理,未来或引入投资者资格准入制度。

  一旦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创新品种正式推出,个人投资者将是参与其中的一个重要群体,由于此前上证所已经发布《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等,此次《指引》的发布实施使得相关规范文件一应俱全,在市场人士看来,这预示着融资融券等创新品种正式推出“箭已在弦”。

  据上证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引》以培育合格的、成熟的个人投资者为目标,力求增强投资者的“三个意识、两个能力”。

  “三个意识”为:理性投资的意识,合法参与证券交易的意识,“买者自负”的意识;“两个能力”为:防范并控制风险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据该负责人透露,上证所正在积极探索投资者分类管理。“将以证券品种和业务创新及分类为切入点,依照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与市场经验等标准,进行分类监管。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准确分析投资者特点的基础上,引入投资者资格准入制度。”

  《指引》大体按投资者参与投资行为的先后逻辑顺序,围绕实践中容易忽视或发生的具体问题,设计具体内容,提出针对性要求。

  首先,是引导投资者做好投资准备;其次,引导投资者妥善评估自身的风险能力;第三,引导投资者谨慎参与高风险的证券品种和业务。投资者参与高风险证券产品交易或业务前,应当充分认识其特殊风险和交易规则,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指引》要求,对于上证所设立投资资格管理的高风险产品或业务,投资者须通过相关测试或认证,取得相应的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

  同时,引导投资者配合并接受上证所的证券交易监管,以及引导投资者依法进行自我权益保护。在监管方面,投资者发生异常交易行为,上证所将根据需要,对其实施限制交易,或列为监管关注账户,要求其受托证券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在当前市场热盼出台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创新品种的敏感时期,交易所用《指引》的方式明确规范个人投资者投资行为,难免不会让人联想到与其有关。”某券商副总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通过此前南航权证出现的一系列纠纷,已经让监管层充分的意识到个人投资者风险教育的重要性,在诸多创新品种出台前让个人投资者充分了解该交易品种并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来考虑是否参与,这对监管层来说是个重要课题。”

  不过,上证所投资者教育部的相关负责人昨晚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这次发布《指引》与新产品何时推出并没有直接关系。“投资者风险教育是上证所里一直强调并非常重视的事情,常规工作也一直在做,而《指引》实际早在几个月前就开始草拟,经过反复修改之后这才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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