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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就民事惩处因素作出诠释
时间:2010/4/22 12:04:00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1345 文章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布一项最终规例,为《消费品安全法》第20(b)条、《联邦有害物质法》第5(c)(3)条及《易燃织物法》第5(e)(2)条的民事惩处考虑因素作出诠释。这些条例均经《消费品安全改进法》修订,并要求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决定民事惩处的罚则时考虑以下因素。

消费品安全法

联邦有害物质法

易燃织物法

违法行为的性质、情况、程度及严重性,包括:

违法行为的性质、情况、程度及严重性,包括:

违法行为的性质、情况、程度及严重性,包括:

产品缺陷性质

物质性质

 

伤害的危险程度

伤害的危险程度

伤害的危险程度

是否有受伤事故

是否有受伤事故

是否有受伤事故

已分销的缺陷产品数量

已分销的物质数量

 

惩处与被起诉人士的业务规模是否相称,包括怎样减少小型公司承受过多不利的经济影响。

惩处与被起诉人士的业务规模是否相称,包括怎样减少小型公司承受过多不利的经济影响。

惩处与被起诉人士的业务规模是否相称,包括怎样减少小型公司承受过多不利的经济影响。

其他适用因素

其他适用因素

其他适用因素

    违法行为的性质、情况、程度及严重性: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将考虑整体情况及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所有其他因素。

    产品缺陷性质: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将考虑与违反消费品安全法行为相关的产品缺陷性质。例如缺陷是否源自产品设计、成份、含量、结构、生产、包装、警告字句或使用说用。此外,考虑因素亦包括引致缺陷的情况或环境。委员会亦考虑与违反联邦有害物质法行为相关的物质性质。若干违反消费品安全法的行为(如:未有为受消费品安全规则监管的产品提供所需证明书)并不等同于产品缺陷或缺陷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当局将考虑除产品缺陷或缺陷产品外的其他民事惩处考虑因素。

    伤害的危险程度: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将考虑可能发生的严重伤害、疾病或死亡;发生伤害的可能性;产品的原定或合理预期用途或误用情况;以及有危险的人口(包括容易受伤的人口如儿童、长者及残障人士)。

    是否有受伤事故: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将考虑与产品或物质相关的违法行为是否曾经导致受伤、疾病或死亡事故。若有,考虑因素包括受伤、疾病或死亡事故的性质和数量。委员会亦会考虑发生急性疾病及慢性疾病的可能性。

    已分销的缺陷产品数量: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将考虑缺陷产品或物质的商业分销数量。根据法例,已被与未被消费者购买的商业分销缺陷产品并无分别,因此两者均被列入考虑因素之列。

    惩处与被起诉人士的业务规模是否相称,包括怎样减少小型公司承受过多不利的经济影响:这项因素反映被起诉人士的业务规模与民事惩处的阻吓作用之间的关系。在业务规模方面,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将考虑多项因素,包括公司雇员人数、资产净值及每年营业额。委员会亦会顾及其他相关的财务因素,以决定小型公司支付罚款的能力,包括资金周转能力、偿付能力及盈利能力。

    规例亦规定,若经济不景过度影响小型公司,委员会将考虑如何纾缓经济逆转对小型公司的影响。委员会将以业务规模及付款能力等财务因素判断影响是否过度。

    其他适用因素: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及个人均可提出有助决定适当惩处金额的其他因素,包括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安全/合规计划或系统、违规纪录、违规所得的经济利益,以及未能及时回应委员会提出关于资料或补救行动的要求。

    规例亦订明,若委员会认为某人违法,或有意就违法个案作出民事惩处,应向相关人士发出书面通知。相关人士将可提交证据及论点反驳委员会提出的惩处或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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