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English
      热烈祝贺:西安交通大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标准高端论坛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势产业地图首发式于4月15日(校庆日)隆重举行!        国家标准委等部门最新发布《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碳达峰碳中和中外标准数据库》即将上线!      中国行业标准题录索引数据库即将上线,敬请期待!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别综合资料索引数据库即将上线
2024 年 5 月
5
星期日
   
  
  
·多语言频道即将开通!
当前位置:首页 - > 标准独家 -> 标准经纬
标准观察:个税起征  标准该向谁定?
时间:2010/5/24 8:55:33 作者:清 浏览次数:348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忙碌辛劳的打工族,微薄的薪水在支撑家用的同时,每月还担负着纳税的义务。随着收入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个税起征标准,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关注。面对常常见诸与报端的贪污与高收入,不禁要问,起征标准,究竟如何真正公平?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自200831日起(含31),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追溯个税缴纳历史,自19809月个人所得税法颁布施行以来,个税缴纳从最初的800元标准,到200510月的1600元标准,又到如今的2000元。个税缴纳的三级跳,除了反映社会进步、百姓增收的脚步外,还诉说着什么?

 

高薪酬者收入≠薪酬之外高收入

 

虽然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已起到较为明显的均贫富作用,但是,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来看,只起到了对高薪酬者收入征税的作用,而对于薪酬之外有高收入的人群来说,效果并不理想。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机制中,将高薪酬者与高收入者两个概念混同。对此,专家表示,“现实生活中,我国大部分高收入者恰恰不是以薪酬形式获取收入的群体”。例如私营厂主、企业老板只给自己象征性地开一点薪酬。尤其是在近几年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高速盈利的状况下,高薪酬与高收入的概念越发偏离。目前实施的个税制度,并不能约束除薪酬之外的高收入者,以致造成了大量税收外流。

 

提高“起征点” 谁才是真正的受益者?

 

今年两会上,又有不少代表和委员呼吁提高个税“起征点”,甚至建议提高至3000元、5000元。那么,是不是提高了“起征点”就能够更好地均贫富呢?

据专家测算:如果将“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只能减少100元/月,而月薪为1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200元/月,占二者收入的比例均为2%;如果将“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那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则不用缴税,税负减少175元/月,而月薪为1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将减少500元/月,占二者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5%;如果将“起征点”提高到1万元/月,那么月薪为5000元/月的纳税人依然只减少税负175元/月,而月薪为1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825元/月,占二者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8.3%。也就是说,在目前的状况下,“起征点”越高,对高收入者越有利。

看来,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框架内只提高个税“起征点”,对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意义不大,甚至会起到富人更受益的效果。如果个税缴纳框架仍不改革,那么再提高个税标准,结果只能是富人得大益,中等收入者得小益,低收入阶层不得益。

 

税收“逆向调节”,标准根源追究

 

纵观个税案件,不难发现,高收入群体税收的监管盲区,是造成的贫富阶层实际税负不公的重要因素,造成某种程度上反而加大了贫富差距,呈现了“逆向调节”新倾向。

税收“逆调节”已成今日网络热议的公共话题,如何早日将“逆向调节”变成“正向调节”,专家指出,除了完善制度改革外,要加大执法力度,保社会公正。

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收制度跟不上经济的迅猛发展,不断出现制度上的“管涌”。譬如,个税征管体制不完善、监管模式滞后等,个税申报“赖”上工薪一族,私企老板、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寥寥。那些被列为高收入人群相对集中的行业,申报人数相对较少,就连国外企业高管也纷纷偷逃税,有恃无恐。虽然《刑法》中,对偷逃税有严厉的规定,但自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因偷逃税而坐牢的可谓凤毛麟角。同时,无论是地方政府对重点企业的特殊保护,还是人们偷逃税的态度,造成社会对不公的效法跟风。同时,再加上法律执行中的“疲软”现象,不少名人富商在偷逃国家税款上,变得变本加厉,偷逃数额屡创新高。

分析之后,国家标准频道认为:国家职能部门更应该积极制定应对措施:修订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修补制度上的“漏洞”;国家职能部门更加严格执行现行税收法律,从细微处入手,别让偷税者逃脱法律的制裁。同时,作为社会一员,我们要更加自觉缴纳“个税”,提升社会纳税意识水平。大家行动起来,让公正真正成为“贫富不公”的良药,实现生存环境的真正和谐。

 

本稿件为国家标准频道CHINAGB.ORG独家评论



  国家标准频道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站文章注明“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的,版权均属于国家标准频道(本网站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文章;已经与本网站签署相关授权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文章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家标准频道”。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站注明 “来源:XXX(非国家标准频道)” 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站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邮箱:service@chinagb.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