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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保障对象物业费补贴标准出台
时间:2010/8/9 11:08:32 作者:于志华 任清海 浏览次数:905 文章来源:新晚报

 

    日前,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对物业服务保障对象的物业服务费用补贴标准。根据规定,物业服务保障对象所支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住房控制面积以内实际所支出物业服务费用的40%,其他部分由个人承担。

  据介绍,为保证补贴工作的顺利进行,相关部门公布了对物业服务保障对象的物业服务费用补贴标准。物业服务保障对象所支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住房控制面积以内实际所支出物业服务费用的40%。物业服务保障对象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建筑面积67.5平方米(折算使用面积45平方米),低于控制标准面积(含标准面积)的,补贴费用按照实际住房面积计算;超出控制标准面积的,所超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保障对象有2处以上住房的,仅对其本人在哈市市区内居住的1处住房给予补贴。

  据介绍, 物业服务保障对象应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享受补贴的房屋应是保障对象所居住的非营业性居民住宅。保障对象具体包括以下5类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建国前老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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