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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对部分人员按低保标准10%-30%上浮救助标准
时间:2010/9/25 14:35:24 作者:狄慧 浏览次数:1137 文章来源:渤海早报

 

    根据近日天津市出台的《关于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意见》,天津市将建立生活困难群体帮扶救助制度,改善困难群体生活状况。对城乡包括“三无”人员在内的部分人员按低保标准10%-30%上浮救助标准。

  据悉,通过贴息贷款,继续开发农村残疾人扶贫项目,天津市将帮扶残疾人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由市残联负责,再建10个农村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帮扶带动农村残疾人就业脱贫;为40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翻建修缮危陋房屋,改善居住条件,并进行生产生活等延伸扶持;加强残疾人特殊教育,大力推进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送教上门服务;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农村适用技术培训力度;继续做好残疾人劳动保障法律援助工作,为残疾职工开辟绿色维权通道;逐步实现全市各类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此外,天津市将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对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30%的重病重残家庭、单亲困难家庭,实施特困救助,使更多低保边缘群体得到帮扶。重病重残家庭、单亲家庭及城市无子女“双老”(60周岁以上)并靠一人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家庭,继续按照城乡低保标准抵扣家庭收入后享受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下同)、农村未申请享受五保待遇的“三无”人员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30%上浮救助标准,对享受低保待遇的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上浮救助标准。进一步扩大收入抵扣政策的范围,增加病种,放宽残疾等级。适当提高城乡散居孤儿及“三无”人员的救助标准。对因突发事件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临时性、暂时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各级财政要将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列入年初财政预算。对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以及需要照顾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先给予3个月的临时救助,同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非本人原因无法就业的,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及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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