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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发布我国首个温泉旅游服务地方标准
时间:2010/10/19 9:56:40 作者:雷勇 陈伟新 张华 浏览次数:845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报

 

    10月13日,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咸宁市政府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全省温泉旅游业将正式实施《湖北省温泉旅游服务质量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咸宁沐浴温泉水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据悉,这两个标准均填补了我国温泉旅游服务行业标准的空白。

    据湖北省旅游局有关人士介绍,湖北有一定规模的温泉共有60多处,是名副其实的温泉旅游大省。其代表咸宁温泉,因历史悠久、分布广泛、贮量丰富、含矿物质多等特点,2006年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命名为“中国温泉之乡”。今年,咸宁又被国家旅游局确定为湖北省唯一的全国首批旅游标准化试点城市。2009年,咸宁以温泉旅游业为龙头的服务业占全市GDP的比重达35%以上,已发展成为全市的支柱产业,有效带动了湖北温泉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但由于温泉旅游一直以来既无国家标准,又没有地方标准可以遵循,在开发过程中长期处于无序状态,致使恶性竞争,掺杂使假现象日益严重,成为广大消费者投诉的主要热点。不少消费者反映,温泉越“泡”心越“凉”。

    为规范温泉旅游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温泉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由湖北省质监局和咸宁市政府提出,咸宁市质监局牵头组织省内7家相关单位起草了《湖北省温泉旅游服务质量规范》和《咸宁沐浴温泉水质标准》两个省级地方标准送审稿。8月初,湖北省质监局专门邀请30名社会各界消费者代表,对《规范》和《标准》进行修订,并在网上公布,反复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据标准起草人、咸宁市质监局局长王泽辉介绍,《规范》共分术语和定义、温泉水资源利用、温泉旅游服务设施、安全、卫生、服务人员、服务质量检测与持续改进等10章。对温泉旅游服务业的所有环节,诸如温泉水资源利用、服务设施、安全卫生、服务人员等都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标准体系。其主要亮点在于对沐浴温泉的定义、温泉水质的界定和温泉水资源的利用等3个方面。一是在全国温泉旅游业尚未对沐浴温泉作出定义的情况下,首次提出了沐浴温泉的明确定义。即沐浴温泉为从地下自然涌出或人工钻井取得的、出水口温度大于或等于35℃,主要用于沐浴,并含有适量的有益于人体健康的矿物质、微量元素的地热水。有关专家指出,沐浴温泉定义的确定,对统一沐浴温泉标准,扼制目前我国温泉旅游服务业日益泛滥的鱼龙混杂和掺杂使假行为,具有积极意义。二是对天然温泉水能否加入非温泉水第一次作出了要“明示”的规定。“温泉旅游服务企业应以沐浴温泉为载体,如在天然温泉水中加入非温泉水,应明示其加入的非温泉水的类型及所占比例。在不改变温泉水的主要成分和含量的前提下,可允许温泉水降温或加温,但应向消费者明示。温泉旅游服务企业应定期依据国家法定检验机构的温泉水质检验报告明示温泉水质”。三是提出“温泉水资源应依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利用”的理念,在全国第一次将可持续发展观引入温泉旅游服务领域。《标准》则主要规定了咸宁沐浴温泉的术语和定义。感官要求、温度、矿化度、偏硅酸、硫酸根、氟、锶等特征特性指标,放射性物质限量指标,卫生限量指标及检测方法。

    湖北省旅游局工程师张超说,省内大小温泉项目达60多处,该标准出台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也将引导该省温泉数百亿元的投资方向,从而提升温泉旅游质量,真正让温泉“温暖”广大消费者之心

    湖北省质监局副局长周德文表示,通过集思广益、共同协商制定的《规范》和《标准》,将使全省温泉旅游服务管理更加规范和科学,湖北质监部门今后重点要加强标准的宣贯指导,加强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工作,努力把省级地方标准提升为国家标准,把湖北省的温泉旅游标准推广应用到全国,从而有效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乃至全国温泉旅游服务质量的大提高,温泉旅游产业的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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