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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DS85 1996年欧盟诉美国-纺织品和服装类产品的限制措施案例
时间:2008/5/30 9:58:08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3652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司
[背景]

    作为世界第一经济强国,美国在贸易方面制定的法规往往会对其它国家的经济利益产生较大的影响。1996年7月,美国对其纺织品和服装的原产地规则进行了修改,实施不到一年之后,遭到了欧盟的反对。1997年5月22日,欧盟驻日内瓦使团依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第4条(磋商)第4款(所有此类磋商请求应由请求磋商的成员向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任何磋商请求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应说明提出请求的理由,包括争端中各项措施的核实材料,以及指明起诉的法律依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8条第4款(各成员应就影响本协定运用的任何事项互相进行磋商的充分机会)、《原产地规则协议》第7条(磋商:由《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备忘录》详述和适用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2条的规定适用于本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协议》第14条(磋商和争端解决)第1款(就影响本协议运用的任何事项的磋商和争端解决应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主持下进行,并应遵循由《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备忘录》详述和适用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但应在细节上做必要的修改)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2条(磋商)第1款(每一缔约方应对另一缔约方就影响本协定运用的任何事项可能提出的交涉给予积极考虑,并应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等相关规定致函美国驻日内瓦使团和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要求就美国的这项措施进行磋商。WTO根据DSU第4条第4款的规定,将此函散发给WTO各成员。

    [各方主张及结果]

    欧盟指出,美国在实施此项措施后,不再将欧盟对进口原料进行加工而成的产品视为欧盟产品,使得这类产品失去了象以往那样自由进入美国市场的权利,从而严重影响了欧盟对美国的纺织品出口。

    欧盟认为,美国此项措施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中美国应承担的义务不符。《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2条第4款(…除根据本协议规定或《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外,不得针对产品或成员采取新的限制)要求不再对产品或成员实施新的限制措施。该协议第4条2款还规定,对现有措施的改变不应打破各成员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不应对成员的市场准入机会产生负面影响,不应阻碍对上述市场准入机会的利用,不应破坏纺织品贸易。而美国此项措施恰恰产生了上述后果
,美国在实施此项措施之前就应与欧盟磋商。

    欧盟认为,美国此项措施违反了《原产地规则协议》第2条的规定,即“原产地规则不是直接或间接实现贸易目的的工具…,规则本身不得限制、扭曲、破坏国际贸易…,对规则的管理应是连续的、统一的、公平的和合理的。”

    欧盟认为,美国此项措施的表现形式不符合TBT协议附件1(本协议中的术语及其定义)(1) 技术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中对“技术法规”的定义,且由于此项措施的实施无法保证从欧盟进口的产品与美国自己生产的产品享有同等的待遇,因此违反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第3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第4款(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和《TBT协议》的第2条(中央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

    在欧盟提出磋商请求之后,瑞士、香港、洪都拉斯、印度、巴基斯坦、日本、多米尼加等成员也先后向争端双方及WTO争端解决机构递交了要求加入磋商的申请。美国接到磋商请求后,并未立即与各成员开始正规磋商,而是私下与欧盟进行了双边谈判。经过双方代表团在日内瓦的会谈及信函往来,美国与欧盟于1997年9月以会谈纪要的形式达成协议。从而使这一争端在正式磋商开始之前得以解决。

    在美欧双边协议中,针对欧盟提出的希望恢复原法规的要求,美国表示需要一定的立法程序才能实现,且此项工作应在1998年7月20日WTO协调原产地规则谈判结束后进行。美方承诺1998年7月20日之后一个月内将对原产地规则进行修改,以与谈判结果相一致。

    美方承诺,在上述修改之前,采取在法规中加入免除条款或将欧盟对进口原料进行加工而成的产品承认为“在欧盟某成员国内设计”、“在欧盟某成员国内裁剪和缝制”等,仍旧允许以欧盟产品的身份在美国销售,从而保证欧盟相关产品仍可享受1996年7月之前的待遇。

    鉴于美方的承诺,欧盟决定推迟在WTO框架内进行的正式磋商,但保留在美国不履行承诺时重开磋商的权利。

    [简评]

    1、本案涉及WTO多个协议引发争端的产品是纺织品,属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管辖范围;美国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对纺织品原产地标识的要求,属于《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管辖范围;美国措施的表现形式为技术法规,且涉及国民待遇问题,因此,又属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和《TBT协议》的管辖范围。

    2、如何利用WTO的相关规定在争端中占据有利地位、趋利避害是我们面临的一个严肃课题。在这个案例中,美国的做法给了我们一些启示。WTO规定,当两个成员就某一争端进行正式磋商时,其它成员可以参与磋商。因此,欧盟提出磋商要求后,先后有瑞士等7个成员要求参加磋商。但同时,在发生争端时,WTO为简化手续,避免被拖入旷日持久的法律程序,又鼓励当事方进行双边谈判,并欢迎双方在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到任何阶段时达成协议。美国就充分利用了WTO这一规定,在开始正式磋商之前与欧盟进行非正式谈判,单独对欧盟做出让步,换得欧盟同意推迟(实际上是取消)正式磋商,从而避免了在多边正式磋商中可能遇到的被群起而攻之的尴尬局面,也避免了同时向多个成员让步,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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