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English
      热烈祝贺:西安交通大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标准高端论坛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势产业地图首发式于4月15日(校庆日)隆重举行!        国家标准委等部门最新发布《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碳达峰碳中和中外标准数据库》即将上线!
2024 年 4 月
27
星期六
   
  
  
·多语言频道即将开通!
当前位置:首页 - > 质量认证 -> 认证热点
未通过认证不换发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
时间:2017/4/10 10:45:21 作者:黄飞 记者李爱民 浏览次数:916 文章来源:黑龙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从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召开的全市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职能调整暨培训工作会议上获悉,哈市药品零售企业需在4月30日前,向有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截至6月30日前,完成全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换证工作。

  据了解,哈市全面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意在规范哈市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药品经营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强化药品零售经营质量管理,落实企业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年初以来,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食品药品监管等职责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市、区二级的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权限,即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区内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总部及门店的许可审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区域内药品零售单体企业许可审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市)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公司总部及其门店)许可审批。

  据介绍,此次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划定了范围,凡取得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且《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单体零售药店和药品专柜),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要按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2015年2月4日后,经市局核发的新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取得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后,应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换证期间,所配备的执业药师不允许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期间,哈市将严把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和达不到GSP认证标准的药品经营企业,坚决不予换发证书,严禁借换证之际,突击新增药品经营企业。

 



  国家标准频道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站文章注明“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的,版权均属于国家标准频道(本网站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文章;已经与本网站签署相关授权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文章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家标准频道”。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站注明 “来源:XXX(非国家标准频道)” 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站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邮箱:service@chinagb.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