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要求,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排水户应当申请领取接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水质标准;(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专用检测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征求意见稿指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排水户应当按照接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不按照接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不配合相关监测、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未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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