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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取名11类词语被禁止
时间:2010/3/26 16:05:30 作者:肖路军 鲍文娟 浏览次数:2065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报》


    自2月5日起,化妆品命名再也不能使用“纯中药配方”、“药用面膜”、“瘦脸洗面奶”等名称了。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根据新规,化妆品命名不能提疗效,也不能用古代医学名人名字等作为化妆品命名。

    近日,笔者走访广州化妆品市场时发现,目前一些在售化妆品都使用了“活肤”、“抗敏”、“去皱”、“特效”等禁用语。据悉,新规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名称,到期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随着新规的实施,不少在售化妆品需要重新命名。

    11类词语被禁止

    根据国家《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要求化妆品命名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并不得含有误导、欺骗消费者的内容。

    据介绍,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语包括11大类:绝对化词意: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特级、换肤、去除皱纹等;虚假性词意:宣称产品“纯天然”;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抗菌、抑菌、除菌、解毒、抗敏、祛疤、生发、毛发再生、减肥、溶脂、瘦身、瘦脸、瘦腿等;医学名人: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医疗术语;还有其他6类词汇。

    夸大效果现象仍存在

    因为小时候在北方生活受过冻伤,广州市民周小姐的两颊总是布满红血丝。为此,周小姐坚持用在药房流行的法国某著名药妆品牌的祛红保湿系列,“没看到明显的效果”。

    周小姐介绍,吸引她购买这些化妆品的首要原因就是这些化妆品的名称,都是以“祛红保湿”或者“红血丝修复”等命名,给她的感觉就是产品对红血丝修复治疗有明显效果。而且,她长期使用的品牌在药房销售,促销员都将药妆作为其特色,强调其公司拥有专门医学护肤研究室,促使她购买产品。

    近日,笔者走访多家商场以及超市发现,仍有不少化妆品依然打着相关字样,还有的化妆品尽管命名上符合规定,但是在具体介绍中仍然打擦边球,有夸大产品功效的嫌疑。在屈臣氏超市里,一款美白洁面乳,其产品包装上标注有“持续美白、让你没有变黑的机会”等宣传语。而某产品的“极致BB霜”,则被描述为“神奇出水配方、超强保湿”。而在一些知名品牌中,也有“复颜”、“特效”等字眼出现,像欧莱雅的“复颜抗皱紧致霜”、玉兰油专柜的“特护修纹眼霜”等产品也在销售。

    新命名不能提疗效

    据了解,在《化妆品命名规定》的禁用名单中,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位列其中,也就是说化妆品不能提疗效。

    化妆品不是药品,我国的化妆品法规也从未出现“药妆”的概念。我国把化妆品分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两类。现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类别,即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条例还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标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现在医学美容与药妆非常流行,专家表示,《化妆品命名规定》将对转变“妆药模糊”的现象发挥积极作用。为了指导化妆品生产企业规范命名,《化妆品命名指南》既明确了禁用语,还规定了可宣称用语。例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统计显示,1980年我国化妆品工业生产销售额为3.5亿元;到了2007年,销售额飙升至1200亿元。深圳市药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尽管深圳生产产值不高,但在流通领域销售量较大,而化妆品的安全问题又备受关注。

    对于目前仍存在的一些有“特效”等字样的产品,据介绍,该规定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名称。而到期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要求保留原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当在延续时同时提出申请,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据介绍,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受理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小贴士

    牙膏命名也不能涉药

    根据我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牙膏也被纳入化妆品管理。

    日前,记者在深圳一家大型超市见到,某品牌最新上市的“专效抗敏”牙膏陈列在柜,吸引着消费者的光顾。根据新规,“抗菌、抑菌、解毒、抗敏、祛疤、瘦脸”等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也被禁用,该品牌的牙膏命名显然不符合规定。

    根据我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对口腔护理用品功效宣传的规定》,要宣传“防龋固齿、抑制牙菌斑、减轻牙龈有关问题、缓和牙齿敏感等”,则必须是在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功效验证和安全性评价的情况下,有充分科学依据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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