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English
      热烈祝贺:西安交通大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标准高端论坛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势产业地图首发式于4月15日(校庆日)隆重举行!        国家标准委等部门最新发布《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碳达峰碳中和中外标准数据库》即将上线!
2024 年 4 月
26
星期五
   
  
  
·多语言频道即将开通!
当前位置:首页 - > 标准案例
由一宗12365举报案件想到的
时间:2012/8/22 9:19:43 作者:廖智勇 刘科峰 浏览次数:11221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严格把关,保国安民,杜绝不合格商品进出国门,是国家和人民赋予检验检疫机构的重任。然而,外贸领域长期存在的逃检和非法进出口等问题,对检验检疫秩序造成了严重冲击。笔者透过一宗不合格产品非法出口案件,剖析目前监管机制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以期抛砖引玉,力求为解决逃检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底,广东检验检疫局12365举报处置指挥中心接到实名举报,反映广东省东莞市L家具厂通过非法途径从深圳将不合格的家具出口境外。广东检验检疫局12365举报处置指挥中心通过对线索的梳理、追踪和排查,迅速锁定了不合格产品流出的口岸——深圳盐田港和蛇口港,并立即通过12365热线平台向深圳检验检疫局12365举报处置指挥中心通报了案件情况。广东检验检疫局和深圳检验检疫局12365举报处置指挥中心、稽查和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随即联合走访了深圳口岸相关单位,获取了部分货物报关和物流的信息,基本掌握该家具厂家非法出口家具的关键证据和线索。根据12365举报处置指挥中心前期核查的证据和线索,广东检验检疫局和深圳检验检疫局稽查和法制处室统一部署,联合行动,同时对各自辖区内的涉案企业立案调查,使不法企业得到法律的惩罚。

  1.广东检验检疫局查处情况:按照广东检验检疫局和深圳检验检疫局联合行动方案,广东检验检疫局对不合格家具生产厂——广东省东莞市L家具厂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1年底,广东检验检疫局对该企业进行检验监管时发现其生产的家具甲醛释放量超标,要求其进行整改。但该企业随后却采取将法检商品的“木制家具”伪报成非法检商品的“铁制家具”及通过骗单等方式,将24货柜不合格家具从深圳盐田口岸非法出口美国和加拿大。广东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人员依法对广东省东莞市L家具厂处以人民币12万元的处罚。

  2.深圳检验检疫局查处情况:深圳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人员核查报关单时,发现其中3个货柜涉案木质家具有报检记录。经查,涉案货物实为东莞市L家具厂生产,但以安徽某工艺品家具有限公司和福建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委托深圳代理报检公司向深圳检验检疫局报检,并将生产厂家伪报为深圳市的一家家具生产企业,骗取了《出境货物通关单》,违反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深圳检验检疫局依法对安徽某工艺品家具有限公司和福建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二、检验检疫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1.检验检疫机构口岸执法权限设置存在缺陷,难以有效控制不合格商品流出国境。按照现行口岸通关体制,海关具有进出境货物最终验放权,所有进出境货物一经申报即为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允许,其他部门不得开拆。此外,按照现行的法检制度,非法检商品无需报检即可直接报关。这样,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境货物的口岸监管,在很大程度上需依靠海关配合把关,加之两个部门口岸监管侧重点不同,这就为不法分子通过伪报商品品名欺骗海关、规避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相当数量未经检验检疫甚至假冒伪劣的法检商品流往境外。检验检疫口岸独立执法权的缺失,口岸把关能力的弱化,导致检验检疫机构前期大量的检验监管工作沦为无效,徒耗大量的行政资源,却无法杜绝不合格商品进出国门。

  2.检验检疫机构对物流、报关、船务等中介机构没有执法权,难以有效切断货物非法出境的途径。在大量的非法出口法检商品的案件中,物流公司、船务公司和报关行等进出口贸易的中介机构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有的物流公司和报关行往往就是替不法企业非法出口货物的操盘手。但是,这些中介机构却不是检验检疫机构依法监管的对象,检验检疫机构对它们缺乏有效的震慑手段,难以有力打击其违法违规行为。

  3.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发现的不合格出口产品缺乏有效的后续监管手段。对于经检验发现的不合格出口产品,检验检疫机构通常只能不准其出口,不能采取销毁等其他更为有力的后续处理手段。对于生产企业来说,除非强有力的外部约束,通常其不会采取自行销毁的方式。因此,不合格出口产品最终流向只有两个,一是生产企业将其转为内销,对国内消费者造成损害,二是通过伪报品名或“飞单”等各种方式非法出口,给“中国制造”声誉带来不良影响。

  4.未能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激励机制,制约检验检疫机构拓展社会渠道、收集违法信息、提高监管力度的能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对产品质量和企业不法行为的监控,是提高检验检疫监管覆盖面和执法有效性的主要途径。受理投诉举报,广泛收集出入境检验检疫领域的违法线索和信息,是检验检疫机构加大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提高检验检疫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然而,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在这方面存在欠缺,制约了检验检疫机构的社会影响力。

  5.检验检疫立法滞后导致行政处罚力度不强,对违法企业难以起到惩戒的作用。由于立法滞后等原因,部分违法行为的查处存在依据不清、力度偏轻等问题,不仅无法令违法企业感受到“切肤之痛”,达到“惩一儆百”的震慑作用,反而让更多的企业看到违法成本低廉,降低其守法的自觉性。

  三、几点建议

  1.加强对检验检疫各项法律法规的综合应用,逐步解除法检制度对口岸监管工作的制约。法检制度的施行削弱了检验检疫机构口岸把关的能力。实际上,《法检商品目录》仅是《商检法》的规定,在《动植物检疫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并没有这个概念。鉴于相关法律和法检制度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做出重大修订,目前我们可以综合应用“四法五例”赋予检验检疫机构的执法权力,依法行政,突破法检制度的限制,如多个直属局试点推行进出口货物全申报、全监管制度,不失为提高检验检疫口岸执法自主性的一种有益尝试。

  2.加强与海关的协调配合,完善出入境货物口岸核查机制。目前,口岸监管的漏洞与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之间存在的监管重点不一致、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有很大的关系。建议国家质检总局与海关构建全面的业务协作框架,在进出口申报信息共享和口岸货物查验协作方面做出制度化的安排,力求将检验检疫机构关注的问题列入海关口岸监管的重点,协调两部门口岸监管工作的一致性,遏制外贸出口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3.加强检验检疫机构内部的协调配合,构建跨区域执法监管协作机制。近几年来,检验检疫领域违法案件大多呈现跨地域作案、违法链条长、手法隐蔽等特点,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建议国家质检总局推动各直属局之间,特别是内地和口岸局之间建立执法监管协作机制,在企业监管、货物流向等信息方面加强沟通,在联合执法、案件调查方面建立高效的运作机制,加大对不法企业的震慑力度。

  4.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不法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是斩断非法出口链条的关键。虽然检验检疫机构对货运代理、船务代理、报关行等中介机构没有明确的监管权,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市场监管的角度可以对中介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和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协作,严厉打击不法中介机构,维护出入境检验检疫秩序。

  5.推动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整合与修订。检验检疫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行政执法部门,至今未有一部完全涵盖所有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以致我们经常不得不为“四法五例”适用范围重叠的问题反复讨论。建议国家质检总局推动整合现有的各项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从顶层重新设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管理体制、监管机制和运作模式,赋予检验检疫机构合理的职责和权力,更好地履行“国门卫士”的职责。



  国家标准频道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站文章注明“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的,版权均属于国家标准频道(本网站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文章;已经与本网站签署相关授权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文章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家标准频道”。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站注明 “来源:XXX(非国家标准频道)” 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站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邮箱:service@chinagb.org